医学院
学生管理
当前位置: 首页 >> 规章制度 >> 学生管理 >> 正文
辅导员(班主任)工作条例
发布时间:2024-09-02 发布者: 浏览次数:

一、辅导员是学生管理的最重要基层骨干力量,为明确辅导员的责、权、利,促进辅导员管理制度化,规范化,切实发挥辅导员的关键作用,特制定本条例。

二、辅导员素质要求

1、具有一定的教育学,心理学理论,掌握新时期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特征,熟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。

2、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,关心、爱护学生,有为学生工作无私奉献的精神。

3、遵纪守法,作风正派,以身作则,秉公办事,切实履行岗位职责。

4、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,办事认真。

5、身体健康,性格开朗,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。

三、辅导员工作职责

1、全面负责本班学生的思想品德,行为规范,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。

2、深入学生实际,做好学生的良师益友,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、学业成绩、性格特征、家庭状况等。关心学生成长,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,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和健全的人格。

3、培养学生骨干,指导团支部、班委会完成各项工作,定期召开班会。

4、配合任课老师抓好学生的专业学习,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,形成良好的学风,指导班干部认真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。

5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,组织做好学生学年鉴定,毕业鉴定工作,组织好学生学年操作评定工作,组织做好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的评定工作。

6、及时了解和处理本班学生的违纪行为,主动配合医学院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。

7、督促学生搞好教室和寝室的卫生管理,保持教室、寝室干净、整洁。

8、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本班学生的恶性事件和突发事件。

9、在辅导员的指导下,认真做好班费管理,班费由辅导员保管,班费账目由班委会两人以上管理。

10、辅导员必须牢记学生的安全问题,时刻教育学生注意安全,及时排除安全隐患。

11、辅导员有义务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,及时制止学生集体闹事。


版权:Copyright 2024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 

地址:湖北省孝感市玉泉路17号湖北职院东区立新楼 
电话: 0712-2852115 邮编:432000  鄂ICP备10208586-6号